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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庆“08奥运”文化活动影像大赛实施细则
时间:2008/8/14-2008/9/17 地区:北京    来源:
主办机构:
地点:北京
   

    第一条 为保证欢庆“08奥运”文化活动影像大赛(以下简

    称“大赛”)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欢庆“08奥运”文化活动影像大赛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十六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赛作品共设7个奖项,专业组和业余组分别评选。其中,专业组设奖项4个,为:最佳新闻片奖、最佳纪录片奖、最佳专题片奖、优秀作品奖;业余组设奖项3个,为:最佳创意奖、最佳作品奖和优秀作品奖。

    优秀组织奖表彰各省级影视艺术家协会和各省(市、县)级电视台单位。  

    第三条 大赛报名受理单位。本次大赛为面向全国的人民群众文化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影视艺术家协会和各省(市、县)级电视台单位,均可向大赛组委会申请,成为本次大赛报名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邀请当地党委宣传部、影视艺术政府主管部门、文联、电视台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申报参评大赛推选小组(成员应不少于4人),认真审看报名的全部作品,经评议后推选出大赛参评作品。推荐参评作品要充分考虑协会会员和观众的推荐意见,各地在评选时不得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

    第四条 选送专业组影像作品20部以上、业余组作品80部以上的受理单位将成为本次大赛的协办单位,享受协办方的待遇;

    (1)有资格选派专家评委参加优秀作品的最终评选活动,名额一人,评选地点为北京,专家评委的全部费用由承办方承担;

    (2)享有大赛优秀组织奖的参评资格;

    (3)优秀组织奖将获得奖杯和荣誉证书;

    (4)享有本次活动的指定宣传网站——“奥影网”免费开设栏目“***地区奥运新闻网”的使用权,自行上传奥运相关报道,自行更新栏目内容。

    (5)享有大赛优秀参赛作品及获奖作品的地方免费展播权。

    第五条 各受理单位收到的全部申报参评清单、推选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欢庆“08奥运”文化活动影像大赛参赛登记表》(以下简称“参赛登记表”)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统一印制,报名受理单位可按原样翻印复制。

    第七条 由受理单位报送的作品在填写 参赛登记表时,须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八条 报名参加大赛活动的申报要求如下:

    (1) 完整填写《欢庆“08奥运”文化活动影像大赛参赛登记表》。

    (2) 寄送成品磁带(以便获奖后可以电视展播),专业参赛作品以BETACAM、DVCPRO等专业播出带为准;非专业参赛作品可寄送DV带并附DVD光盘。

    (3) 参赛者同时需要登陆大赛指定网站(www.aoing.tv)上传参赛作品,参与网络评选活动,以便用于广大观众从网络上对作品进行初评。

    所有申报材料中的制作单位全称、主创人员名单及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准确无误。信息不全或违规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参赛资格。

    (4) 报送的节目带要求无划痕,片头片尾完整。外盒上分别标明片名和时长。报送的光盘和录像带要相应地注明作品名称、制作者姓名。

    报送参评的DVD光盘、照片光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律不退。

    第九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向各类奖项评选委员会每位评委提供如下文字材料:关于该奖项评选工作的说明、参评作品总目录或参评人员名单、参评作品或参评人员评审表、参评单位报送的参评登记表及各种相关文字材料等。

    第十条 各类奖项组委会秘书处分别召开评选会议进行评选。参评作品较多时可分组进行评选。组委会秘书处应先组织评委审看所有参评作品,在此基础上充分评议和进行投票推荐候选提名工作。

    第十一条 组委会秘书处推荐出供投票评选的各奖项提名数量,原则上为该奖项设奖数量的2倍~3倍,由评委根据作品质量来确定。各奖项提名名单均需从当届参评作品中经评委投票产生,被提名者获得票数需超过参与投票评委的半数。如确需在本届参评作品外再增加提名,应有1位评委提议,3位以上评委附议,经半数以上评委投票通过,方可列入相关奖项的提名。被提名作品(未获优秀作品奖)结合观众投票,均有机会获得鼓励奖。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的影像作品截至日期为残奥会结束之日,报送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十三条 投票期间不公布各奖项的获票数,组委会秘书处将在大赛指定的视频网站“奥影网www.aoing.tv”发布获奖名单,时间为当年9月底。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秘书处。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文化活动部

    北京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影视艺术家协会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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