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古今会通:现代性及其正当性的重构
随着新保守主义的兴起及其与新左派重叠的趋势,自由主义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化。如果说,90年代的争论中,普遍仅只以哈耶克为思想支撑的自由主义还处于教条主义层面的话,2000年以来的自由主义已然不是单维的自发秩序的市场经济如此单薄,更多诉诸于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之间的综合与平衡,亦更具理性与建设性价值。他们认为,新保守主义及新左派所谓的“现代性之政治叙事”“从实质上说是消解性的,是充满毒素的罂粟花。它们没有建设只有消解,没有改良只有否定,其历史的虚无主义和政治浪漫主义,只能使本来就步履艰难的中国现代政治走向更加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于中国现代政治思想来说,关键的不是鹦鹉学舌地把西方的现代性思想理论搬运到中国,而是回到人家发育现代政治的优良传统之中,学习英美建设现代政治的真智慧,而不是法德反现代政治的伪问题”。[20]正是基于对新保守主义和新左派——后现代政治——之“古今之争”的这一价值断裂指向的质疑,其选择了“古今会通”这一生成性的价值诉求。[21]
(一)自由宪政与现代政治底色
不同于90年代,2000年后的自由主义明确指出英美体系的自由主义源于三个传统——英格兰传统(霍布斯、洛克)、苏格兰传统(亚当•斯密[Adam Smith]、休谟[David Hume])及普通法传统(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之间的张力和平衡。尽管三个传统之间不乏分歧,比如斯密和休谟就对于霍布斯、洛克和普通法传统的去道德化予以了批判,而霍布斯与柯克之争更是法律与政治之争的历史典范,但正是这种分歧和张力,赋予现代政治更多建设、反思和平衡意义。 事实上,三种不乏分歧的传统所面对的问题——如道德、权利、法制等——恰恰对应了当代中国所面临的窘境。中国自由主义内部也同样面对着种种紧张与责难。高全喜强调国家主权,而秦晖则更倾向于有限政府;姚中秋强调自由宪政的基础是对于普通法的积极吸纳,而在高全喜看来“仅有普通法是不够的”,还需辅以形而上学作为道德支撑。无形中这已导致了道德、权利、法制及主权之间的张力关系,但本质上,这一张力更富有互相吸纳的积极色彩。因此,他们坚持“对于当今中国来说,面临的首要任务不是破除现代政治,不是指称现代性之病疴,不是像西方左右两派的现代政治之现代性叙事的观点那样用滔滔不绝的言辞来质疑现代政治,而是老老实实地从头开始,学习英美的现代政治之建设性道路”。[22] 历史业已证明,西方的左右两翼,其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性共识,即以现代政治或自由主义作为基本的价值底色。抑或说,左右之争总是属于体制内的争论。[23]因此,二者的分歧再大,总归万变不离其宗,对于自由主义或现代政治的基本认同是不变的。在这一前提下,反现代性的现代性批判(甚至包括“古今之争”)反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建设性意义。而这也是其区别于中国新左派与新保守主义的根本所在。 正是因为这一价值底色的阙如,自由主义者提出中国现代政治的建构应追溯到西方现代政制之根源。在此基础上,还要“认真总结中国自身的新老两个传统。老传统属于王朝政治的传统,它看上去虽然断绝了多年,但历史的余绪不绝如缕。新传统又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国民党的政党政治传统,另一个是共产党的政党政治传统,它们都以不同于王朝政治的现代政治形式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中扮演了积极性的角色,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政治底色”。[24]可见,关于中国传统的重新认识及对其价值的重新认同,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新左派不乏共识。确如上述所言,在此中国自身传统反而具有成为争论之价值底色和前提性共识的可能。问题是,这样一个共识的建构对于中国现代政治之意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呢?如果说,仅只缺乏现代政治之价值底色还有可能建构的话,那么,以中国政治传统作为价值底色是否意味着去现代政治更加遥远了呢?
(二)“软共和主义”与现代政治建构
90年代,新左派崔之元在《“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一文中,提出了属于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之共和政体的“混合宪法”理论及其混含着的对于整体的“三层分析法”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并分析了欧美现代政制包括中国地方政治实践对它的自觉与非自觉的吸纳和改造。[25]当然,就其本身而言,后虽经现代民主政治改造,但本质上还是属于古典政制的范畴。 2000年前后,基于新左派与自由主义之争,以“公共性”为中心的讨论将问题引至超越左右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即以哈贝马斯、罗尔斯为代表的“软共和主义”。而这不同于崔之元之“混合宪法”的“共和政体”的根本就在于,“软共和主义”是建立在现代政制前提下的反思与平衡,而崔之元的主张根本上意在回到古典共和政制。换句话说,“软共和主义”的目的就在于如何通过政治平衡回到启蒙。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性还远未结束”。[26]而之所以诉诸“沟通理性”和“公共交往”,是为了“调停理性和意志之纷争”,以期在“自由主义进路与共和主义进路”之间寻找一种“审议政治”,“重新赋予宪政民主国家的政治原则和决策以正当性根据,最终重建正当性和真理(规范或者客观性)之间的关系”。[27]因此,即便其对自由主义不乏质询,即便与之相应的罗尔斯也曾遭遇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指责,但本质上还都是自由主义者。 事实上,90年代的讨论中也已经出现了“谁的公共性?何种现代性?”等诸如此类的诘难。而当时新左派汪晖便提出公共性的丧失与文化差异的抹煞是同一件事,它们都发生在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内部。[28]这一问题在2000年后的自由主义者看来,“公共性”的前提就是自由宪政。哈贝马斯明确指出,“17、18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因为有了市场才有了经济性的市民社会,对于公共事务才有了要求,才催生出一个政治性的公共领域。”[29]不同之处是新左派的公共性本质上是基于反现代性的考量,而自由主义的公共性则是意在重新回到现代性。按照罗岗的说法,这具有双重意涵:“一是对于传统专制体制的批判,二是中国必须走的现代化道路的设计”。[30] 同属于“康德主义家族”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这一“重叠共识”回应并补充了哈贝马斯的公共性及公共领域论述。[31]但是,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尽管哈贝马斯、罗尔斯皆试图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但是前提皆是自由主义及权利平等的优先性和自由主义本身作为目的。因此,对于新左派的“公共性”解释,自由主义者尖锐地指出:没有“平等原则”,何来“差异原则”呢?[32]所以,其认为“软共和主义”真正意在为重新回到现代政治创造一个实践的可能性。 可见,新左派的共和政制真正属于“古今之争”这一价值维度上的“硬共和主义”,即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主张的回到古典共和主义。而自由主义的共和政制本质上则属于已经现代政治改造的“软共和主义”。这显然有别于“古今之争”,毋宁说,其属于“古今会通”这一政治哲学的范畴。 (三)古今会通:现代性及其正当性的重构
2000年以后的自由主义者显然并非简单地诉诸于市场或权利,而更多致力于古今政制思想的会通。无论是从英格兰、苏格兰及普通法三种传统之间的平衡,还是从“软共和主义”所主张的古典共和政制与现代政治之间的互相吸纳,无不证明了自由主义在建设性层面上于中国现代性及其正当性重构的努力。 在对潜在的“论敌”新保守主义和新左派同样关涉的两个问题上,自由主义者明确了自己不同的意见。一是关于“二施”(施特劳斯、卡尔•施密特)学说的认识上,自由主义更为认同不同于新保守主义和新左派之既有的反现代性认识的另一种解释。即,“施特劳斯并没有反对自由政制,反而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同盟者,他所伐挞的乃是虚无主义的现代政制,至于经验主义的英国自由政制倒成为他钦佩的现代政制之典范”。[33]同样,在他们看来,卡尔•施密特也并非是一个纳粹极权政制的辩护者,其真正意在如何区分他所谓的政治之“例外”与“非例外”。显然,纳粹极权属于政治之“例外”。而本质上,他是魏玛共和宪政的辩护者。因此,他真正还是一个自由主义者。[34]另是关于公共性的解释。自由主义者认为,公共性问题的真正目的意在重新回到启蒙,回到现代政治,而并非是新左派所谓的反现代政治、反启蒙。 这样一种解读已然不是施特劳斯所谓的“古今之争”这一价值指向,而是在“古今会通”的意义上重构现代性及其正当性。
结 语
2000年以来的新保守主义(包括新左派)与自由主义(古典保守主义)尽管不乏分歧,但是在古今之辩——“古今之争vs.古今会通”——这一层面上却已涵有基本共识,并赋予现代性之争以积极的建设性意涵;而且在这一基本的共识前提下,生成了种种重叠性共识。不论是新保守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古典保守主义者),二者都具有保守主义这一价值底色,普遍体现在民族国家及国家主权认同、道德伦理秩序诉求等价值层面。而且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间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问题上,也实已潜在地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崔之元的“小资产阶级宣言”、王绍光的“社会市场”、甘阳的“通三统”等并不否定和排斥改革开放传统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与之对应,自由主义者高全喜也吸纳了中国王朝传统和共产党政党政治传统,秦晖源自密尔之“群己权界”这一思想更是意在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寻得一种有效的平衡。 当然,这些共识和重叠性共识的形成并未使其回到集体启蒙或集体信仰的时代,而是意在促使分歧与争论本身更具有建设性。因此,归根还在于二者的双重分歧中。第一重分歧,新保守主义(包括新左派)诉诸于中西古典政制,即回到贡斯当所谓的古代自由(即政治参与的自由)或伯林所谓的积极自由;自由主义诉诸于西方现代政治(包括中国既有的现代政治经验)与中西古典政制的会通,即试图实现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即私人生活的自由)或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的综合与平衡。第二重分歧,“古今之争”强调去现代性和反现代性;“古今会通”则强调了其中现代政治相对古典政制之优先性,即现代自由或消极自由对于古代自由或积极自由之优先性。 尽管如此,这也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对于古典政制资源的共同认同作为二者争论的前提性共识能否成为一个真问题呢?对于新保守主义(包括新左派)而言,自由主义吸收古典政制因素是一种互相接纳的潜在体现,但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对方则选择了对于——自己归根强调的——现代政治之批判和弃绝,证明了与对方根本性共识的阙如。这一不可弥合的分歧、隔阂决定了当下现代性之争的延续性和未知性。不过换一个角度看,设若现代政治作为基本共识时,又当如何呢?或许,此时已经没有了争论的必要,甚或又回到了集体主义的时代。因而可以肯定的是,“古今之争vs.古今会通”之古今之辩实已暗地重构了中国现代性之争的新的价值谱系。
[注释] [1] 许纪霖,〈总论〉。收录于许纪霖编,《启蒙的自我瓦解——1990年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界重大论争研究》。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第39页。 [2] 赫希曼(Albert Hischman),《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第125页。 [3] 这一新保守主义更接近美国式的新保守主义,而非传统英国式的古典保守主义。参见丁耘,〈共和国的君主教育——试论“心性儒学”的政治性〉。http://www.chinese-thought.org/shll/005083.htm,2008,取用日期:2008年8月7日。 [4] 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收录于刘小枫编,《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施特劳斯讲演与论文集:卷二》。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第43页。 [5] 蒋庆,《政治儒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203-207;125页。 [6] 同上,第125页。 [7] 蒋庆,〈回应对“政治儒学”的批评:政治的孔子与孔子的政治〉。收录于陈来编,《孔子与当代中国——第三届中国文化论坛论文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8] 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http://www.forum1.cn/show.aspx?id=871&cid=160,2008,取用日期:2008年8月6日。 [9] 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第368-371页。 [10] 甘阳,〈前后左右之争〉。《南方人物周刊》,2008,(20):73。 [11] 与之相对,强世功也区分了三种传统:礼法传统(对应儒家文明传统)、政法传统(对应毛泽东传统)、宪政传统(对应邓小平传统)。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学思想100年——以北大法学院为例〉。论文发表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第四届文化论坛”,汕头:汕头大学,2008年7月5日至7日;甘阳,《通三统》。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第3页。 [12] “君王策”意在宣示作者的政治智慧和能力,以期在一位强有力的君主的宫中,为自己谋得一份咨议或秘书之类的职务。伊拉斯谟,《论基督君主的教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18页。 [13] 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和六十年〉。《读书》,2007,(6):1-6。 [14] 甘阳,〈通识教育是人的自我超越〉。http://www.forum1.cn/show.aspx?id=851&cid=226,2008,取用时间:2008年8月11日。 [15] 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第96页; [16] 不仅德鲁里,连其弟子罗森(Stanley Rosen)也将其归为后现代主义者。参见德鲁里,《亚历山大•科耶夫:后现代政治的根源》。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第339-343;罗森,〈施特劳斯与古今之争〉。收录于刘小枫主编,《施特劳斯与古典政治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378页。 [17] 同[7]。 [18] 倒是新左派自始至终将这一矛头指向自由主义。在他们看来,真正反民主的是自由主义。对此,自由主义也予以了回应:自由主义与民主从来就不是绝然背离的,而是一个不乏张力的平衡性整体,即如何在英国宪政与法国民主之间探得一种平衡。 [19] 与德鲁里不同,齐泽克(Slavoj Zizek)将传统主义的社群主义(泰勒[Charles Taylor]等)、现代主义的普遍主义(罗尔斯等)、后现代的分散主义(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等)皆归结为对于尼采的不同解释。在此,笔者更为认同德鲁里和施特劳斯对于尼采的解读。参见齐泽克,《敏感的主体:政治本体论的缺席中心》。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196页。 [20] 高全喜,《何种政治?谁之现代性?——现代性政治叙事的左右版本及中国语境》。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第121页。 [21] 高全喜,〈法政思想与制度的历史生成〉。收录于高全喜主编,《从古典思想到现代政制——关于哲学、政治与法律的讲演》。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8页。 [22] 同[20],第118页。 [23] 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第264-265页。 [24] 同[20],第120页。 [25]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收录于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第528-529页。 [26]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第120页。 [27] 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第193页。 [28] 汪晖,〈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和现代性问题〉。收录于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第83-123页。 [29] 许纪霖等,〈寻求“第三条道路”——关于自由主义与“新左翼”的对话〉。收录于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第313页。 [30] 同上。 [31]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第142-183。 [32] 高全喜,〈我为什么开设这门课程〉。收录于高全喜主编,《西方法政哲学演讲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8-9页。 [33] 同[21]。 [34] 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与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29-30页;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第1-7页。
[作者简介] 鲁明军,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通讯地址:四川成都市望江路29号四川大学艺术学院,邮编610064 电话:13982204300 E_mail:lumjtt@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