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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路:中国艺术品市场规范调查
                            
日期: 2010/8/23 17:10:05    编辑:     来源: 中国文化传媒网    

  规则的利益制衡


  文物艺术品市场能够繁荣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文物艺术品交易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的艺术品市场,正是在国家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快速发展中,在不断出台的新型文物和市场法规保障下日益发展起来的,《规程》的出台就是一种保障的细化。


  记者留意到,《规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整个服务流程的操做均作了详细的规范。而且《规程》在对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均有提及和相应措施。北京匡时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国强说,早在10年前,就已经有一些拍卖行因接受竞买人委托,受托代为竞买的行为,被文化部门及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先例。为避免这种被动局面的产生,不少拍卖企业开始拒绝竞买人的委托,因此造成一定的成交率损失,同时成交价格方面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新出台的《规程》则明文规定,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这使得拍卖人的委托竞投行为得到了规则的支撑和规范,对拍卖企业、竞买人甚至委托人的利益来说,无疑都是一种保护;此外,诸如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等规定,对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而言,均起到保护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规程对库房的管理也提出具体要求,从企业角度来看,这是基于对企业安全的角度考虑而制定的。从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来看,也是提高他们对文物艺术品的责任感,树立一种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张延华则认为:“《规程》就是一个充分协调的过程,这个标准最后的成果代表了所有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正当要求。首先,它规范了拍卖人的行为,对委托人、竞买人的权益形成具体的、直接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减少拍卖纠纷,控制拍卖活动各方的法律风险。再次,这个标准对于规范和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实,《规程》的出台也正是十几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的一个经验性总结,它总结了规范代理、规范经营、规范管理的经验。纵观当前文物艺术品大环境:文物艺术品经营来源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价格和流通的解禁,使文物的高价值、低价位局面大大改观,不仅结束了文物只卖给外国人的历史,还使境外回流文物在拍卖市场上逐年增加。开放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使民间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意识极大提升,文物艺术品受到普遍重视,收藏队伍规模空前。越来越多的各界高端人士的大量资金注入,使文物艺术品市场成为多方参与、多种资金支撑的领域。但与此同时,这个市场也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运行起来没有那么顺利,如经纪人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交易现象时有发生、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等不公平交易问题突出等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信誉,也使得很多愿意并准备投资艺术品产业的人望而却步,消减了投资意愿。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即是对买、卖及委托人等几类主体行为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规范。


  制度基础进入发展核心


  “虽然该规程的制定和出台本身并不属于立法活动,规程内容也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规程的出台毫无法律意义。恰恰是艺术品市场中的很多法律制度不是由立法者‘闭门造车’空想出来的,而是来源于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习惯、规则。所以它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艺术品市场法规实践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刘双舟教授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经济和法律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一切市场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规则等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正是国家“放权让利”,逐渐打破原有“一体化”模式的过程。


  包括此次《规程》在内的行业规范的起草制定一直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视。2007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在通知中将《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列入了计划,并指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为主要起草单位。2007年4月23日,《规程》第一次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初步确定了《规程》制定的基本框架结构、章节和主要内容。2007年至2009年12月,经过近4年、10余次调研和专家论证并审议,终获通过。


  《规程》的颁布表明,中国改革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后开始关注并试图进入行业标准化核心层面,艺术品市场制度基础建设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关键词时,不仅仅是文化部或相关文化主管部门,甚至与之关联的行业政府主管方也开始认识到这项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廓清了发展的新目标。《规程》确认了拍卖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拓展了一些操作方式,明确了拍卖操作中对拍卖三方的保护规则,为拍卖公司规范流程提供了行为准则。


  刘双舟认为,《规程》的内容虽然比较具体和细致,但是并未超出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拍卖法中规定的“三公一诚”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则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定。还有,《规程》对拍卖图录问题、拍卖标的保管和保险问题、拍卖标的预展问题、委托竞投问题等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拍品仓库管理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这些内容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实践中有的已经是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惯例,都明确地用文字规范下来,而上述这些都是现行拍卖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其实,中国艺术品市场最根本问题,是参与艺术品交易的供给方、买受方、中介方权利如何界定的问题。而《规程》中反映出来的对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化管理思路,是实现市场安全交易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之一。这都是值得肯定的。


  透明和规范是健康发展的助燃剂


  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流通在一段时间以来都有很多争议,这其中也包括拍卖流程如何规范化运作的问题。拿私人文物藏品来说,改革开放前,各地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的买卖是唯一合法的、主流性的商业行为。因为国家禁止其他市场流通途径,独家经营的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处于民间文物交易的鼎盛时代。虽然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但是此时保护的概念仍然很难同“市场交易”一词联系在一起,在私人买卖文物方面仍然严格控制。由于法律的禁止,所有的民间文物流通渠道只能处于私下交易状态。


  1992年以后,因为文物艺术品交易的市场化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而原有法规又难以规范文物艺术品交易的现实,不仅使仿制品大行其道、扰乱市场,也使一些国家严禁出售的珍贵文物通过各种渠道涌向“黑市”,甚至远走海外。所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个人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是对文物行政管理一直奉行“统一经营”的实质性突破。认可了存在多年的文物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合法性,也对文物价格确定的市场化给予了承认。包括《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等的出台,均表明了国家对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开放态度,不仅为“有实力、懂收藏”的藏家建构了较好的平台,也使长期“不见光”的私人文物艺术品市场走到台前。正像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原业务负责人、文化部中国画研究院原副院长赵榆讲的那样,伴随法规政策的不断实施,行业经营模式将被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的经营机制取代。《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也就是把原来健康的市场行规转化为人人可见的运作流程,摒弃掉不规范的东西,让拍卖三方都清楚明白市场操作的过程。


  不过,由于现行文物艺术品市场配套法规还很缺乏,比如艺术品鉴定的标准、价值评判标准等等,使得《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出台还显得有些孤单,令整个艺术市场的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具体和充实,也给不规范的小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不规范交易依旧可以在隐蔽中进行。


  幸运的是,《规程》确定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目的是为了尽量做到减少争议的效用。这也将促使艺术品市场更趋开放透明,也为艺术品鉴定收藏的利益保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而像这种规定,在以往的文物艺术品管理规定中是没有提及的。

  此外,《规程》的“公”“信”原则,将在艺术品市场起到督促作用。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便于第三人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会对艺术品市场的稳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程》的出台并没有对“拍假”和“假拍”进行详细阐述。张延华认为,知假拍假是极少数人的个别行为。通过这部标准,一方面通过鉴定程序、上拍流程等方面可以约束拍卖企业;另一方面协会自身有企业信誉评级系统,将会直接影响该企业的信用评级。颁布实施起到了给当前火爆的艺术品市场添加了规范的助燃剂作用,同时,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的方式、方法和处理会更加有规可循。一部《规程》对于艺术品市场也并非万能。因为作为行业自律性标准规则,虽然已经将很多规则细化,但它涉及的许多制度还是难以细致入微,并且,也需要逐渐磨合衔接。但是,《规程》所体现的基本精神,还是给当前艺术品市场开拓了广阔未来。

  业内共话行业标准规范

  保利拍卖:会做相应调整

  赵旭(执行董事):中国艺术品拍卖业恢复伊始,就得益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热情扶持。尤其是国家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为艺术品拍卖配置了强有力的市场助推器。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还十分年轻、稚嫩,有许多的弱点和不足,专业知识不够,人才结构不合理,拍卖运作和客户服务还存在不规范、不到位之处。要使我国艺术品拍卖业迅速成长茁壮,真正跻身于国际名牌艺术品拍卖企业之中,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任重而道远。因此,此次规程的出台肯定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更好地规范拍卖行业的行规。艺术品市场热离不开法规的规范作用。由于市场的经济原因,目前拍卖公司太多,不出台新的规定不利于市场调整。总体来说,《规程》的出台是对拍卖公司利益的保护。

  行业需要规范,不管是行业协会还是国家文物单位,出台管理规则,一定是要对行业进行规范,同时希望行业健康地发展。对大的拍卖公司来说,是有法可依了。例如《规程》中也涉及到对库房的管理规定,从我们公司来讲,这项工作我们之前也已完全做到。明确规定了,即使是拍卖管理层也不能随意进入。另外,我们也看了一下《规程》附录的“委托拍卖合同、公司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4个资料性附件”,对照我们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与公司的类似合同没有太大差距。只是细节我们会做相应调整。至于非常专业的问题,我们会根据《规程》,请律师来做比对。总之,保利拍卖的规程也有一些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做到规程提出的要求不是问题。

  匡时拍卖:增强企业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董国强(董事长兼总经理):拍卖企业起到的是行业中介的作用,其规范操作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很重要。从艺术品拍卖行业来说,国内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时间,各个拍卖公司的《规程》大都是依照《拍卖法》来执行的,在实际操作中则主要依照苏富比、佳士得这些国际大公司的流程来运作的。

  过去,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相关的《规程》。这个《规程》的出台,其实也是根据国内拍卖形式,同时总结了国内十几年的行业经验、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以后制定的。对行业规范应该有比较大的帮助。例如,《规程》以书面形式把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做到的征集规范明确列出,此条不仅能起到对委托人和拍卖公司的保护作用。避免出现诈骗现象,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从匡时公司自身来讲,我们弥补这个漏洞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上加盖一个内容为“本合同须由本公司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的公章,来防止合同丢失和合同没有及时收回带来的问题。

  此外,该《规程》对库房的管理也提出了细致的要求。我认为,从文物艺术品来说,第一,出于对企业安全的角度考虑,制定该条文;第二,也对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不能单纯地把文物艺术品拍卖物当成商品来看。从业人员要保证它的完好无损。尽管文物艺术品的委托人是个人,但我们仍然认为它是个社会资源。长远角度看,文物艺术品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化,所以对文物艺术品的保管,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更是一个对艺术品的爱护和保护责任。《规程》提出了让更多的拍卖从业人员和企业树立一个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荣宝拍卖:制度公正问题越少

  刘尚勇(总经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一个基础的标准规程。有这个标准,才能说明一个企业运作的基本规范化。荣宝有自己的规程,我们已经超出了这个《规程》提出的标准规程。同时,这个标准,不是一个评判公司好坏的标准。其出台,目的是为了打破买卖双方,甚至与委托人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充分、出了问题又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就会存在权利义务的失衡问题。首先在文物艺术品的价值评估上就会出现问题;其次,在双方甚至三方认知上有困难,容易引起社会的质疑。那么,怎么去解决,也就是通过制度建设来逐渐修复漏洞和完善市场建设。所以,如果制度和程序是公正的,出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少。

  我认为,此次《规程》的公布,最大的贡献在库房管理部分,这些部分都是从保护的角度出发被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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