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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增加对资方有利规定
                            
日期: 2008/5/13 13:42:44    作者:     来源: 南方周末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被认为是过于重劳轻资,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对资方有利的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去年年底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与先前《劳动法》相比,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等,着重强调保护劳动和劳动者的权益。新法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肯定,被称为“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
然而,劳动合同法也引起很多企业主的质疑。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被很多人解读为终身雇佣,即企业再也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
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激增的用人成本和风险,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不是关闭就是逃离中国。据媒体报道,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珠三角万余工厂倒闭或已经面临关闭,不少企业选择迁到劳动成本更为低廉的越南柬埔寨等地。
那些无法迁离的大企业则选择了“劳动派遣”之路。所谓劳动派遣,也即更多按照劳动合同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员工,而只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被派到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2007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
有分析指,正是出现了企业的强烈反弹,才有国务院法制办的上述规定出台。新增的可以与劳动合同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细则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疑虑,有助于新劳动法顺利实施。而为劳动者忧虑的是,新增的规定是否会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流于空泛。

附: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种情形下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还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这五种情形是:(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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