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轰动全国的“铁本案”主角、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于元旦前履行取保候审手续,回到他在常州市内的住处。2004年4月19日,戴国芳因“涉嫌偷税漏税,且数目可能很巨大”被警方带走。2006年3月28日,铁本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迟迟没有宣判。当被问及至今没有判决的原因时,常州市中级法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据1月11日《中国经营报》)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把各种因素都考虑在内,除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批外,刑事公诉案件走完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在内的所有程序加起来也不可能超过一年,然而,戴国芳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年。
2003年,我国司法系统曾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理超期羁押的“运动”。除中央政法委外,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清理及预防超期羁押的文件。而“铁本案”就是在此次“运动”开始后不久事发的。然而,当地的司法机关竟然把此案办成了“马拉松”式的案件。
尤其让人吃惊的是常州中院的“审而不判”。2006年3月28日开庭,距今已经近3年了!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当然可以不当庭宣判,但绝不能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更不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只要法院不判决,戴国芳就不能获得自由;虽然已被取保候审,但他已经被不明不白地羁押了4年多。这对戴国芳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对法律的尊严也是一种损害。
众所周知,“铁本案”是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由行政力量发动的一起重大案件。当时,我国的投资呈现出过热的势头,为了控制盲目投资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务院采取了“杀鸡儆猴”的手段,而“铁本”不幸撞到了“枪口”上。不管此案是否带有非法治的成分,只要“铁本”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那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问题的关键是检察机关指控的那些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就应该依法惩处;如果不存在,就应该宣告无罪。不管怎么说,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就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在这个问题上,常州中院是无可回避的。
这起审了近3年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宣判呢?“铁本”曾经是盲目投资的“典型”,“铁本案”会不会成为超期羁押和“审而不判”的“典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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