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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探索:国家文物局首度行使优先权背后
                            
日期: 2009/7/24 10:43:16    作者:杨春     来源: 《人民政协报》    

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按照目前对文物拍卖的管理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有的文物拍卖标的负有审核责任。

  2009年春拍开始前夕,国家文物局在对中国嘉德国际拍卖公司春季拍卖会的拟拍品的例行审核时发现,其中有20多封陈独秀、徐志摩、梁启超等人致胡适的信札。

  这批信札不仅仅是写给胡适一个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和钱玄同等人,通信时间从1920年至1935年,长达10余年,信中涉及《新青年》独立办报、《新青年》编辑同仁分裂事件、上海学生罢课游行运动、胡适参加段祺瑞政府“善后会议”事件,以及陈独秀狱中出版文稿等内容。这批珍贵的信札过去从来没有见诸出版物,内容涉及中国近代史、新文化运动等重大革命历史事件。

  为此,国家文物局组织国家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对这批信札的真伪和价值进行了评定,还邀请了专门研究胡适、陈独秀及中国近代史的专家共同研究。专家们认为,《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所反映的内容填补了新文化运动和近现代史研究文献的一些空白。内容涉及不少重大的革命历史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希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予以征集。

  这些信札的所有者是海外私人藏家。

  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介绍,国家文物局决定收购这批信札后,曾经作了多种预案。首先是与持有人进行协商,但双方在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长期以来在拍卖之前商定价格的做法,已成为制约国家征集珍贵文物的一个瓶颈。因为文物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比较大,而且即使是同一领域里的专家也会给出不同的估价。

  为了不再让这批信札流失,国家文物局决定借鉴有关国家优先购买的做法,在国内的拍卖市场规范地行使文物的“国家优先购买权”。

  这是沿用国际惯例,只是在国内还是首次。所谓“优先”应该如何实行?价格应该如何确定?这其中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因素。

  优先购买的过程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做出决定是否购买。

  在中国嘉德今年春拍古籍善本预展现场及拍卖开始前,一份《重要声明》引起人们关注。该声明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此场拍卖中的部分拍品按拍卖结果考虑优先购买。当天的拍卖中,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第2846号拍品《梁启超致胡适信札》和第2857号拍品《徐志摩致胡适信札》都成了藏家抢夺的对象,最后分别以554.4万元、78.4万元和112万元成交。拍卖师随后宣布,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拍卖结果,考虑对上述三件拍卖标的优先购买。

  6月5日,国家文物局向中国嘉德发出《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表示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最终,这一文物没有花落竞拍者,而是被国家文物局以同等价格购得。

  一次成功的探索

  如何从艺术品拍卖市场征集文物?此前,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国家或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此过程中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则、如何确定征集文物的公平价格等问题。

  《出师颂》、《研山铭》的收购是引起广泛关注的两次探索。

  2002年,国家采用“指定拍卖”形式,中国一家文物收藏机构作为唯一的竞拍者,以2999万元的高价收购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研山铭》。业界不仅对此次政府有关部门成为拍卖过程中唯一的竞买人颇有争议,而且对收购价格也持不同意见。随后也出现了“拍卖难道就是一场游戏”、“拍卖怎么成了走过场”等争论。

  继收购米芾《研山铭》后,2003年北京故宫博物院行使优先购买权,以2200万元提前收购了晋索靖《出师颂》。这一举措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缺乏竞争机制,影响文物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甚至有舆论指责此举有偷换“优先购买权”概念之嫌。

  《研山铭》、《出师颂》的“私订终身”所引来的特别关注和争议,也给有关部门和文博机构出了难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文物收购方面显得格外谨慎。

  但这一回,“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可以说是首次正式规范地得以行使。从结果来看,这样的方式既考虑了国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顾了委托方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能进一步完善国家购买文物的规则。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家不仅完成了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优先购买,而且在公平公正的文物购藏的市场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既履行了拍卖过程,也不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同时也完成了国家购藏的目的,可谓一举多得。”

  符合国际惯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珍贵文物的现象很普遍。

  据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尚勇介绍,早在1942年,法国就规定国立博物馆和美术馆一般拥有购买文物及艺术品的优先权,并可对拍卖品标价购买。2001年9月,法国政府得知中国清代乾隆皇帝的《南巡图》第一卷在一场拍卖会上亮相,便先后动用了37次优先购买权来收购这件珍品。他们使用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是政府指派的人员与买家们同台竞技,当出到同样的价位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每竞至一个高价时,拍卖师都会询问政府有关人员“这个价位有能力应价吗?”然后告诉其他买家,此价位国家可以优先购买。这时其他买家还可以继续出价,直到超出国家购买的最高心理价位。

  刘尚勇认为,这与我国此次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有所不同,但这不等于说我们的优先购买不公正。因为法国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更注重过程,是在平等竞价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即在竞价过程中各方迫使国家行使公平竞价权。这看似更公开更合理,也更能体现民主,但对于优先购买权这种相对特殊的权力来说,两种形式只是利用同一权利时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前者是直接从委托人手中购得标的,而后者是从买受人手中购得。

  符合法律规定

  此番国家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也出现了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此举在具体的操作上违反《文物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更有一家网站打出了《国家文物局用特权从藏家手中横刀夺爱》的新闻标题:“收藏者看中一件拍品,尤其是价格不菲的珍品,要经过很精细的研究和很慎重的考虑,可最后自己拍到手了,却要被国家优先买去,这肯定是非常不舍的。”

  天津收藏家、著名律师董建津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后认为:此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学上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这说明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此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有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和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等明确、坚实的法律依据。

  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随后,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中又明确提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董建津认为,国家文物局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声明,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这个过程也是符合优先购买权的另外一项法律性质,即它也是一种期待权和附条件的形成权。

  “如果有人对此有异议,这说明他对《文物法》的理解还不够彻底。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此方面法规的宣传还不够。”董建津说。

  优先购买的前提

  国家文物局首次出面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国嘉德拍卖购藏一批珍贵信札,也引发了收藏界人士的广泛联想,有人提出:像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也可使用优先购买权?

  对此,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藏家合法持有文物,因此像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这样的情况不会使用优先购买权。

  据了解,过去文物主管部门对拍卖市场出现有必要国家收藏的重要文物,较多采用限定竞买者方式,并规定只允许国家博物馆和国有企业参与竞拍。本次则是由国家文物局直接出面,在拍卖之前发布声明,将根据某几件拍品的拍卖结果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既考虑了国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顾了委托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表示这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一直以来优先购买的瓶颈就是价格协商,国家文物局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与模式。

  “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两个前提,一是藏品持有合法,二是的确具有重大价值”,董保华表示,类似海外流失的圆明园文物一类的情况,因为本身是被非法掠夺,国家不会采用购买形式而是坚决要求归还。

  是否会成为常规制度?

  谈到国家优先购买权是否会成为一项常规制度时,宋新潮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此次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而言是一次尝试,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了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规则。

  宋新潮说,有关部门在近年来的文物征集工作中逐渐意识到,国有收藏机构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则、确定征集文物的公平价格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原来对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有几种处理方式,如限制出境,或者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向竞买。但实际上,最后的价格不论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价格的判断标准。而且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也会担心被指定的单位如果不出价,其利益会受损。”

  宋新潮认为,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面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竞购者,这些都有一个尺度,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点。“目前社会上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甚至有收藏家说‘如果我拍到了我会捐献给国家’,这说明我们的国民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和国家意识的增强,因此,此次拍卖企业和相关竞买人对国家优先征集文物的支持应该予以感谢。”

  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尚勇认为:优先购买权是特殊权利,原本就是对普通权利的剥夺,而文物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制度安排,就不能当成一个个案一事一议,应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标准及实施示范,避免随机性、协议化地行使该项权利,在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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