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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亮:关于诬告“意派”一案的简要说明
                            
日期: 2010/7/5 9:33:00    作者:王志亮     来源: 今日艺术网    

2010年6月中,高名潞先生在接到此案消息后即委托我和冀鹏程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反驳和反诉。很明显刘向东是在乱用诉权以博得他人关注,因此我方并没有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发表相关回应文章,试图将事件控制在法律程序内,待法院判定后再将案件详细过程予以公布。但是,刘向东得寸进尺,通过网络等媒体一再发布侵犯高名潞先生名誉权的言论,作为当事人,我们在此做简要说明:

1、 我们认为“意派”是高名潞先生30多年来理论观点合理发展的结果;我们已按照法律要求对刘向东诉讼书中的9个要点进行了一一驳斥;在这个案件中,刘向东是在滥用诉讼权;
2、 在7月1日出现在网络,题为“国内艺术家状告美国哈佛大学博士高名潞抄袭”一文中,有如下几点并非事实:
A、 刘向东律师孙海潮认为“目前本案证据比较充分,高名潞的抄袭行为对刘向东构成了侵权”。事实上,刘向东证据根本不充分。在法庭中,他的律师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仅有的证据包括署名刘向东的那3篇短文,其中一篇发表在《江苏画刊》,其余两篇均于2008年发表,总共千余字。其余证据皆是高名潞先生文章。刘向东恶意在高名潞先生文章旁边加批注,以扰乱法官判断。而刘向东却不能为这些批注提供任何证据支撑。
B、 文中说“召集双方到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谈话,被告方之一高名潞曾表示要反诉刘向东诬告,但这一请求随即被法院驳回。”实际上法院并没有驳回我方反诉讼请求。什么叫“驳回”?驳回意味着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驳回”的宣判。事实情况是,法院仅仅电话通知我,建议我们在此案结束后再次诉讼刘向东对高名潞造成了“名誉权侵权”。因为“名誉权”和“著作权”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C、 文章还屏蔽了6月28日法庭中的一个事实:法官助理问孙海潮律师是否接受庭外和解的建议时,他立刻回答:“当然同意”。而我则回答“坚决不同意调解”,必须让法院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刘向东就是想闹事而已,而律师也知道没有胜算,仅仅希望拿点微薄的劳务费。

3、 开庭结束后,我们将把与本案有关的文件公布于媒体;
4、 刘向东已经对高名潞造成了名誉权侵权,严重影响了高名潞先生正常工作与生活,影响了高名潞现当代艺术研究中心的正常运作。他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本案结束后,我们将起诉刘向东造成高名潞先生“名誉权侵权”,要求刘向东赔偿高名潞先生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并在媒体持续半年向高名潞先生道歉。

王志亮
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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