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我与冀鹏程作为高名潞先生的代理人出庭,刘向东依然没有亲自出面。作为第二和第三被告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代理人揭志永、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代理人张植朴出庭。
在第一阶段,原告代理律师没有陈述新的起诉内容。我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一一反驳。(具体内容请见接下来发表的答辩状简述)
在第二阶段,我方质疑了对方证据的合法性。(详细内容见接下来的“质证书”)
今天开庭最为核心的两点是,一是律师指出了刘向东控告高名潞先生的两点内容;第二,当审判长问及律师是否可以指出刘向东认为他文章中哪句话,哪一段是和高名潞先生的著作相符时,原告无法回答。于是审判长让原告回去整理一个对应的表格,以明示。
律师接受刘向东委托,认为高名潞先生抄袭了刘向东的“艺术特征”和“艺术结构”。我认为这是本次开庭的核心。可笑的是,大家都知道,高名潞先生的“意派”是文字著作,而非视觉作品,从何而谈“艺术特征”?从何而谈“艺术结构”?我提出此疑问后,对方没有做任何回答。
刘向东今天还出示了两封高名潞先生给他的回信和他认为当时发给高名潞先生的手稿。信件中,一封是1990年的信,谈的是现代艺术展的情况,没有涉及任何刘向东所谓的“纽式”艺术;另一封写于1993年3月,主要谈刘向东作品方案,没有涉及任何刘向东所谓的纽式等关键词。刘向东说他在1986年就写完关于纽式的文字,显然是瞎扯。
另外两件作品方案,刘向东说是他寄给高名潞先生作品草图。在他没有提供原稿之前,我方不能承认这些方案的真实性。而在这些方案仅有的几行文字中也没有“纽式”一词。
审判长今天也正式通知我方,我们提的名誉权侵权和本案不在同一标地,建议我们此案结束后另外上诉。
案件审理依然需要再次开庭。刘向东要为他耽误我们的工作时间和对高名潞先生造成的名誉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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