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刘亚东
记者:张天羽 骆阿雪 杨列
这是一个近年来引发了众多关注的现象,这是一个被汹涌而来的飞跃式发展激起了泡沫的市场,这是一个被很多人羡慕、嫉妒乃至于怀疑的市场。关于它们,真正的内幕我们所知其实不多,而议论却实在不少。伴随而来的市场规范之声从它开始形成的那一天就未曾停止。
它们,有一个公认的代名词——艺术品市场;同时,这个词语马上会让人想起另一个词——市场规范,或者官方一点的话叫做——法规建设。
事实上,大多数的媒体报道都有意无意地将这两者画上了相互注解号。比如从1996年中国拍卖史上的第一起因画作真伪引起的买家状告浙江某拍卖公司拍卖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的诉讼案开始,到2009年这10余年中,如假冒著名画家吴冠中作品《炮打司令部》侵权案、石鲁遗作(均为赝品)惊现河南案,及画家史国良告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卖伪作案,还有上海某拍卖行因接受竞买人委托,直接参与竞买行为,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甚至“拍假”和“假拍”等等,都是八卦新闻的猛料。
一般人在新闻中看到的,只是些被脸谱化甚至妖魔化了的“市场黑幕”。现实中则远非大多数人所知道的那么简单。拍卖上的“天价”并不能减少这个市场在各种舆论上承受的重力,在享受财富的同时,他们面对的还有压力。
是在压力中实现人们猜测的“崩盘”,还是通过压力转化为一种行业约束标准,变为更为健康的发展推力,这成为了“艺术品市场”能否走向辉煌的分野。“本期关注”编辑部记者将带着问题,深入到一线,以艺术品市场法规建设为主线,着眼整个行业,并重点关注拍卖行展开采访调查……
中国艺术品市场法规之路
上个世纪90年代,现代画廊、文物拍卖公司、艺术博览会、《拍卖法》等新词汇相继为人们熟知。进入21世纪,在市场的推动下,国家相关的经营制度和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制定。近年来,《文物保护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政策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民间收藏也日益兴盛,大批民营企业也开始进军艺术品市场。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北京为辐射点,沪、杭、鲁、粤为支点的全国性格局。在多点开花的市场繁荣面前,人们也发现,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及规范政策已经远远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甚至有专家认为艺术品市场混乱的根源在于管理松散,是发展的瓶颈。
体系缺位,法规与实操之间的偏差
艺术品市场因其包含的艺术价值及交易标的的独一无二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在我国,一级艺术品市场是在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依照艺术品市场规律而言,一级市场的规范往往又是二级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拍卖行作为二级艺术市场是现在暴露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批评者的众矢之的。
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只有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而由文化部酝酿多年、即将呼之欲出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由于国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规定了部门规章不能再设置行政许可,而随之搁浅。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艺术品经营的有关管理规程必须做出较大调整修改后方能出台,但即使推出,由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也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实际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设立的监管措施实际上也意味着被废止。而当前,又没有其他的法规来明确文化部门的管理权限,大多数地方文化部门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均缺乏力度。从对拍卖业进行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两部,但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我国不成熟的艺术品市场规定得有些太笼统,需要增加相关细节、规范进行补充。比如《拍卖法》,虽然对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使拍卖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拍卖法》将艺术品和一般商品同样看待,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只能对艺术品市场的其他环节进行管理,而对于艺术品拍卖的管理很难介入,造成整个艺术市场管理体系分散、不成系统。还有大家一直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假拍”和“拍假”。拍卖行通常以《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责理由。但这项辩护理由有时并不能对我国复杂的艺术品市场一概而论。因为这条免去的仅是善意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能免去其中故意串通卖方、欺骗买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拍卖行是依靠信誉生存的,虽然在国际上有拍卖不负责拍品真伪的惯例,但一些有名望的拍卖行依然想尽办法来“保真”,我国的《拍卖法》也延续了这个国际惯例。通常,在健康的艺术市场中拍卖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中介人,其权利与义务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标的,收取佣金费用,而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证人的责任,真正承担该责任的是卖家。然而一些拍卖公司却以此为依据,乘虚而入。之所以在拍卖环节屡屡出现“假拍”“拍假”的瑕疵责任纠纷,正是说明了法规与实操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偏差,问题和症结就在于艺术作品价值鉴定体系的缺位,这种缺位,应该在一级市场的流通过程和经过市场评价与检验中得到解决或认定。而作为一级艺术市场的画商与画廊,理应是艺术品进入交易市场中经历的重要环节,起着艺术品基础数据整理、鉴定、定位和推荐的重要作用。艺术品买家可以依据画廊与画商提供的艺术品资料,对书画作品价值的真实性产生信赖。但从实践结果看,不少画廊基本属于“商品寄卖店”,采用的是艺术品市场中最低级的交易方式——经营者们将商品画成批量地买进卖出,或兼营工艺品、复制品,甚至哄抬价格,质与价不成正比,逐渐沦为艺术品市场的边缘,进而影响到拍卖市场。
代理制究竟要完善什么?
“当前的艺术品市场之所以散乱,究其原因莫不是诚信的缺失。国家将来关于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必须要将诚信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思想,法条的设计、艺术品经纪人权利义务的设定、艺术品市场的管理等都要把诚信放在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认为,完善艺术品市场规范甚至可以考虑在司法适用中可以直接引用诚信原则,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艺术品代理制或经纪人的认识和理解。密切买卖双方市场甚至和艺术家的联系,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艺术品经纪人、代理制方面法律法规,使得更多的人可以而且很容易地了解画廊、拍卖行的性质、优势等,这也是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到双赢的较好结果。
刘双舟认为,艺术品市场代理制和经纪人从业的资格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法律必须予以积极引导,这样才不至于导致艺术品经纪市场的杂乱。国家应当对艺术品经纪人资格的取得规定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不能像保险经纪人、不动产经纪人那样轻易地就可以取得从业资格。对于自然人,国家必须组织统一的艺术品代理制方面的资格考试,对于艺术品经纪人做各方面的素质国家必须以考核的方式做出具体要求。对于画廊、拍卖行等行业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代理制管理的相关准则。
文化部“中国艺术品行业登记认证数据库”工程是文化部为艺术品市场创建良好、健康的发展环境建立的市场诚信机制,已经于2006年4月启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研究员西沐认为,该数据库工程就是通过对艺术品及艺术家建立诚信公示体系,建立便于查询、快速检索的方式。它的建立,对于规范艺术品市场、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建立艺术品市场的诚信体系起到推动作用。但目前该工程还处于较为初步的阶段,因此,逐步完善该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拍卖业也从“只进不出”“只生不死”的状态,开始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中国拍卖业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告诉记者,拍卖协会目前也正逐步完善拍卖公司和拍卖师的“退出机制”。根据现行的《拍卖法》,艺术品买家一旦在拍卖行购得艺术品,是不能退回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艺术品代理制度的不完善,拍卖行的职能很多情况下为鉴定师所取代,而鉴定师的水平及信用难以保证,适时引入“退货机制”,能够弥补艺术品市场诚信的缺失。同时,加强艺术品拍卖的行业自律。
也有专家提出,应当尽快将拍卖行、画廊等法人形式的艺术品代理机构组织起来,成立相关的艺术品代理协会,负责自律管理以及协调艺术品代理机构与艺术品生产者、投资者、买家或藏家等多方面的关系,并及时建立艺术品代理投诉制度,提升艺术品代理组织的整体形象,增加社会对艺术品代理机构的认同感。同时实行艺术品代理登记制度,建立信息档案库,对艺术品经纪人的职业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并设专门机构接受公众对经纪人的查询和投诉。还可以建立资信评级制度,督促艺术品经纪人认真地履行职能。由行业制定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制度,这也是艺术品市场通行的国际惯例之一。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所缺乏的正是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用于自己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保真”才能“保身”
“拍假和假拍不是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主流,否则无法解释这个广泛参与的市场能够有如此发展的速度。”采访中,记者不止一次听到专业人士这样讲。
中拍协有关负责人认为,从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发展的规模速度乃至于参加的人数来讲,整体应当是积极健康的。这是一个事实。很难想象,如果目前拍卖市场像某些消息或某些团队所描述的漆黑一团的话,不可能有这样的成绩。这个市场,高手太多,明白的人太多,包括新闻媒体,都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当然,拍卖市场的成绩宣传的情况,社会关注度在不断提高。价格高、物品稀缺,造成文物艺术品拍卖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其所存在的问题会有放大的效果,但拍卖市场中真正的藏家、行家对拍卖行业的批评可能比例还比较小,反而很多社会舆论关注、表扬、批评及建议的可能更多。
中拍协认为,大家在很多问题上的疑虑值得拍卖业重视,比如拍假。一种情况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是无知卖假,也就是能力所限;另一种情况是知假买(卖)假,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至少是商业道德问题,尽管拍卖法中有瑕疵不担保的条款,但是企业不能将此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自己的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操守。
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中国历史众所周知的动荡,朝代更迭,后朝毁灭前朝文化,很多文化的延续传承和著录受到损坏,大部分是人为的。有幸遗留下来的艺术品就会有考鉴的难度,如果在环节上出现疑问,市场专家会有解决办法,这是对文化对市场负责任的表现。比如说某某(款)某某(传),传递的信息是大家对此文物真假年代的不确定,不确定不代表假。
第三种是造假拍假,这在文物拍卖上,是极少出现的,到目前为止,中拍协艺委会还没有接到拍卖公司和造假集团或违法分子的证据,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应是法律问题。中拍协曾态度鲜明地表示,对于“能力所限”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把文物艺术品拍卖真伪鉴定的争议降低到最低;对于“知假买(卖)假”要提高专业的门槛、标准和要求。对于“造假拍假”鼓励大家包括媒体举报。
假拍,完全是拍卖企业能够宏观控制的,其核心在于信息的传递要完整真实,拍卖企业只有加强内功、最大限度地保真,才能树立良好的口碑,够给买家卖家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场所。
公示制强光下的博弈
中消协律师邱宝昌认为,艺术市场的成交甚至是拍卖交易的透明化是企业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权利客体的商业性决定了企业对此讳莫如深。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没有这种制度,难免就会导致拍卖真实性和纠纷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市场交易的障碍,影响艺术市场产业的发展。
邱宝昌说:“比如拍卖合同当中,拍卖人与委托人要签订委托合同,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物的来源、所有权等的相关证明,拍卖物有没有瑕疵。这一点很具体,也很负责任,可以避免虚假委托。拍卖人可以委托一些人去鉴定,对来源有权说明,可以避免来路不明的物品的非法操作。从这一点上讲,也是对拍卖法第61条的免责是个补充完善。而这个一点直到现在,我国除了行业管理规定外,依然没有相应的国家的法规来规定。” 他认为:“拍卖法第37条虽然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问题有规定,但对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具体规定,使得两者如果进行串通,则无相关法规进行约束管理。解决这一尴尬局面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健全一个全国统一的拍卖公示制度和平台,让市场交易各方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某一流程内容的交易状况,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艺术品拍卖交易,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邱宝昌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仍然没有解决两个根本的问题:
一、拍假的问题。竞买人对标的物应该有一定期限的反悔权。例如给一定时间,如果觉得出现误判,可以退。这样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委托人卖假。竞买人可以通过一段时间来鉴定、辨别这个东西要还是不要。这种情况只有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拍卖市场中才能有效实施,也会给买受人一定的保障。特别是在瑕疵担保方面起很大作用。这对拍卖前没有对拍卖物进行有效鉴定的,委托人又对委托拍卖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这种拍品,应该给买受人一定期限的稳定期,给予无条件的解决合同方式,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规程能在这方面有一些规定的话,将会让规范和净化拍卖市场起到质的变化。
二、假拍的问题。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但是如果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串通一气怎么办?这就存在一个规制的问题。是否可以用两个办法来杜绝:一是用提高交易税来杜绝假拍。一件拍卖品只要成交了,就必须交税。拍卖行的佣金一般在12%左右,应该提高这一块的税收。因为文物艺术品通常被认为是奢侈品,不是日常生活用品,提高税收的最终目的也是杜绝假拍现象的出现。第二,建立公示交易凭证制度,如成交证明、缴纳税收的凭证证明等等,可以要求在拍卖结束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买受人在过了稳定期后,七日内必须要完成交割,同时进行纳税证明公示。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假拍。
由于目前还缺乏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登记制度,虽然某些领域有登记制度,但只是一般性总体规定或行业分类性质的登记,而这些依据之间又缺乏相互呼应,导致目前艺术品市场登记整体上陷入分散、矛盾和混乱的局面,如果不加以完善,艺术品交易则很难发挥其公示公信效力。
标准化是发展的关键因素
全国拍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秘书长左佩兰表示,文化艺术品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通过标准化规范将“不断优化艺术品拍卖业发展环境”,其中重点就是拍卖流程的标准化。她认为,标准化已成为优化艺术品经营行业制度的关键。
左佩兰认为,提到标准就必须要搞清楚其中的概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对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都加强了研究,并在1996年以ISO/IEC第2号指南予以确定。我国基本采用了该指南的惯例。目前,拍卖行业已经开始着手有关标准化操作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左佩兰说,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已经成为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艺术品市场行业的服务业亟须提高标准服务的管理水平。一直以来,标准化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大力推进标准化的实践结果告诉我们,要加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现代服务业标准化。我国的拍卖业虽然是一个时间比较短的行业,但它却具备现代服务业的特征,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已经成长为当代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因此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是很有必要的。她认为,健全拍卖业发展的规范化环境,不仅有利于他作为服务企业的经营,还可以使竞争更加有序,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国内外经验已经表明,优化服务业制度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于制定服务、流程等标准,用标准来明确服务市场的准入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及监管方法。
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中后期就基本完成了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的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的推广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左佩兰看来,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尤其是文化市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很多行业已经在标准化进程上走在前面,并趋于向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拍卖行业也正是看到了实施现代行业标准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拍卖业来说,首先要建立标准体系。标准体系是产业发展重要的技术支撑手段,重点就是新兴行业的标准化,并加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其次是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标准的研制。从拍卖业来说,行业标准化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通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并实施行使后的监督来获取社会最佳秩序。
从国际上来看,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很多服务标准,都是以促进和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左佩兰认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今后的重点应逐渐放在完成“拍卖师的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拍卖场所设施及安全标准”等国家标准的修订研究工作。目前,我国拍卖业的发展不是要解决总量不足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标准化的介入,才是进行市场监督、质量认证、资质审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左佩兰提出,加强国家准制定的应对措施研究是优化行业发展制度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拍卖业只有采用标准化管理,才能硬化企业的约束机制,促使其充分利用企业的现有资源。她认为,现代拍卖业对标准化的需求还来源于对拍卖活动的真伪、安全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因为文物艺术品从鉴定和辨伪上非常专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供需双方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实施标准化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这一问题,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有关文化艺术品行业的标准尚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及市场的需求。行业标准还很缺乏。而已有的有些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制定新标准予以替换。
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颁布实施,看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走向
2010年7月1日,《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这部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起草制定,商务部发布实施的行业规程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6月28日,在《规程》新闻发布会上,很多被采访的拍卖业界、收藏界、法律界人士认为,它的发布对一直以来广受社会诟病、操作“有点乱”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认为,这部标准的出台,将使拍卖行业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更臻于完善,它弥补了《拍卖法》的一些不足。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标准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很可能会在下一步修订《拍卖法》中加以引用。
这是中国拍卖行业恢复发展23年,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18年来的第一部行业标准。《规程》对拍卖程序中的拍卖标的征集、鉴定与审核、保管,拍卖委托、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拍卖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主要环节,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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