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与买家及卖家有关之规则
42 监管法例:本业务规则及其任何修订须受限于香港法例,并按香港法例理解及诠释。
43 司法权区: (i)『苏富比』及所有『买家』及『卖家』 (及任何未来『买家』或『卖家』)同意香港法院(在受制于下文规则第43(ii)项下)具专属管辖权处理因本业务规则之有效性、影响、理解或执行方式或本业务规则所建立之法律关系或其他因此等业务规则而产生之任何纠纷(包括抵销索偿及反索偿)。 (ii)上文规则第43(i)项所载之协议乃为『苏富比』之利益而载入。因此,尽管有上文规则第43(i)项之专辖权协议,但『苏富比』仍保留向任何其他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之权利。
44 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所有『买家』及『卖家』均不可撤回地同意,法律程序文件或与任何法院诉讼有关之任何其他文件可以传真、面交、送抵本公司所知其最近期之地址或任何其他常用地址、邮寄或按香港法例、送达地点之法例或进行诉讼之司法权区之法例所批准之任何其他方式送达。
45 相片典图示:阁下同意本公司享有非独有之绝对权,为交付本公司寄卖之任何物品制作相片、图示或其他方式的影像。本公司为任何物品创制之一切影像之版权概由本公司保留,且有权于拍卖前后按本公司认为合适之方式采用有关影像。
46 版权: 『卖家』或『苏富比』并无声明或保证任何物品是否受版权所限或『买家』有否购入任何已售物品之任何版权。
47 出口/进口及禁运:『苏富比』或『卖家』并无声明或保证是否有任何物品受限于香港任何出口限制或任何其他国家之任何进口限制。同样,本公司亦无就任何物品是否被禁运而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任何物品进出口香港均可能需出示进口/出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卖家须负责填妥及递交所需之任何进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而买家须负责填妥及递交所需之任何出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本公司不会承担因未能填妥或递交所需进口/出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而产生之任何责任。
48 通知: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须以书面发出,如以邮递方式寄出,付邮后第二个工作天被视为收件人收妥通知之日,或如收件人并非身处香港,则付邮后第五个工作天为已由收件人收妥。如以专人送递之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则在交付时作为已收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传真后24小时被视为已收妥。发给本公司之任何通知书须寄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4a渣打银行大厦5楼。本公司可根据阁下所提供之最近期地址向阁下寄发任何通知书。
49 可分割性:倘本业务规则之任何规定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实行,则业务规则之其余规定仍全面有效。
50 个人资料:在拍卖会中之『买家』、『卖家』及任何竞投人同意,若本公司提出要求,彼等会以本公司接纳之形式,提供有关彼等姓名、长期地址、身份证明及信贷能力之证明书。
51 介绍佣金:本公司保留自本公司酬金中拨款支付向本公司介绍客户或拍卖品之任何第三方。
52 其他事项: (i)本业务规则之标题及绪言并非业务规则一部份,仅为方便阁下而设。 (ii)『苏富比』之任何作为、不作为或部份作为概不应视为苏富比放弃其在本规则下之任何权利。。 (iii)在文义许可之情况下,单数词语泛指双数词语,相反亦然。 (iv)未与『苏富比』书面协定前,『买家』或『卖家』不得转让本业务规则。然而,本业务规则对阁下之承继人、受让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代表均同具约束力。 (v)附带特别含义之词语将在刊登于有关图录第一件拍卖品前之释义部份说明。
拍卖将以港元为单位进行 (本规则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文译单如舆英文原本有任何抵触,将以英文原本为准。)